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政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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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3年12月03日 16:54:28

1、试点地区年满16周年(不含在校学生)、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,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。省、县(市、区)政策对参保人缴费每人每年定补30元。对农村重度残疾人,由省、县(市、区)政府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100元。对选择每年200元、300元、400元、500元档资缴费的,财政在对参保人缴费每年定补30元的基础上,分别再增加5元、10元、15元、20元缴费补助,增强部分由试点县(市、区)财政负担。

2、试点地区年满60周年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,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。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。新农保制度实施时,已年满60周岁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,不用缴费,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,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。为鼓励中青年农民积极参保、长期缴费,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,在规定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,每超过一年,每月增加1元基础养老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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